我国首相纳吉与青年和体育部长凯里加马鲁丁近期间因 ‘假新闻法案’ 成为了头条新闻 。 后者甚至表示反对党应该支持该法案。
毕竟真实的法案未将透露, 任何合理的立法者都会了解, 在现阶段提倡对该法案的支持还为于过早。
我们不排除对于联邦政府在新法案背后的动机缺乏信心或信任, 特别是考虑到联邦政府之前制定法律的记录。过去的记录中联邦政府立案都似乎是出于良好的意图,但最终还是因缺乏对细节的关注,疏松的拟案以及未能与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而败坏和削弱整个体制。
这些问题出现在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Act 2016),和平集会法令 (Peaceful Assembly Act 2012) 和印刷出版法令(Printing Presses and Publication Act 1984) 等等。
即使在试图草拟“假新闻法案”的过程中,也存有明显的障碍。首先的问题是谁来决定所谓的真相? 这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 那就是在此法案中所定义的 ‘知道真相者’。
根据我们的目前的法庭系统, 被提出的’假新闻法案‘在我的看法中只提供两种追索权 - 即民事补偿 (”civil remedy”);或刑事制裁 (“criminal sanction”)。前者始于一个诉讼人针对被指控的违法者做出的个人追究的诉讼程序。后者则是通过执法机构,即警察和检控官。
假设那被提议的’假新闻法案‘提供民事补偿的情况下, 一旦一个诉讼人发现了有关于他的假新闻将被假定能够使用该“假新闻法案”作为在法庭上提起诉讼的根据。
假如情况如此,那我们应该有的疑问是 - 既然我们已经有了有关诽谤和恶意欺诈的普通法则
(“Common law of defamation and also the common law of malicious falsehood“)为什么“假新闻法案”有存在的必要性呢?这些法律的要素也可以从诽谤法令 (Defamation Act) 中查寻到。
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在各个英联邦国家的诽谤和恶意欺诈背后的案例已经发展了数百年- 其案例马来西亚的司法也一直已采纳和借鉴。
我们现行法律中是否缺乏了什么所以有必要引进全新的法律?我不这么认为,特别是在司法体制内已有一种被称为’衡平法’(“equity”)的机制,以用来填补普通法的不足。如果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缺陷,那么更适当的行动方式是不是去修改这些法律呢?
因此在民事补偿方面, 我不认为新的“假新闻法案”有存在的必要。
与此同时,假设被提议的“假新闻法案”提供刑事制裁。这就是危机的产生。除非刑事起诉是由投诉触发的 (”complaint-triggered”) (当一个人提出针对嫌疑犯的警方报告),不然会有警方触发 (“police-triggered prosecution”)起诉的风险 (尤其是当警方用它本身的权利抑制假新闻) , 这将违反只有’知道真相者‘才能证实该新闻是否是真或假的原理。警方自行触发起诉的肆意(“arbitrary”)难免会产生疑虑。
即使“假新闻法案”将被限于投诉触发起诉的刑事制裁,那仍然存有禁止任何言论的法律违反了在我们联邦宪法第10章中所规定的自由表达的权利。理由是,宪法第10章只允许国会施于限制而不是禁令。而对言论自由的议题施加刑事制裁将相等于一种禁令。
因此再次强调,对假新闻施于刑事制裁似乎在法律上并不合理。
执政府可能采取的一项论点是那被提议的“假新闻法案”将与惩治(”redress“) 的关系不大, 反而是为了针对在监察虚假内容的迅速传播。
然而,这论点是完全不可取的,因为在现有1998年的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有禁止“不雅,淫秽,虚假,威胁或冒犯性质”内容的规定 - 这内容规定已覆盖了一个很广泛的格局。我们在2016年中看见这项法令的实行在一名七十六岁的男子因涉嫌在WhatsApp群聊发布侮辱性图片被捕 - 这是该法令影响深远的一个例子。
在我的意见与当前的分析,假消息不需,也不应通过立法来解决。谣言终止于智者。在政策方面 ,第一,教育在创造更多能辩别是非的公民变得更为重要;和第二,通过信息自由以验证有关的新闻。
多数人都知道,槟州和雪兰莪州政府已经通过了信息自由的立法。这意味着槟州和雪兰莪的公民比马来西亚公民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有关州立法的信息。
希联政府通过在槟城和雪兰莪在的执政的日子显示它不会是一个会通过繁琐及具有压抑性法律的政府。马来西亚公民期盼希联政府修改甚至废除在文章中所提及的压制性法律。然而问题是 - 这个“假新闻法案”会不会是该受同样的对待呢?